□ 邹晓霞
陈某、张某系同居关系。2005年8月9日,陈某与案外人潘某签订《购房协议书》,约定潘某将某房屋以67500元的价格卖给陈某。涉案房产登记在张某名下。2006年2月14日,陈某、张某签订协议书,主要内容为“陈某、张某现共同居住在俩人所买的涉案某房屋,因陈某现在没有身份证,未能过户,由张某代办过户手续,虽然户名是张某,但楼房是陈某、张某共同所有,产权一人一半。”后来,二人分手,对案涉房产的权属产生争议,张某持《房屋所有权证》主张房屋归其所有,陈某遂将张某诉至张家口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在庭审中,张某辩称,该房屋产权是经房屋所有权证书确认权利后归其所有,而陈某持有的协议书和《购房协议书》并不能证明该房屋归其所有,陈某没有提供真实有效的出资证明,因此其所诉房屋权属应归张某所有。陈某对涉案房屋申请评估,经法院委托评估,委估房地产市场价值为人民币473520元。
法官经审理认为,本案系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争议的焦点为涉案房屋所有权的归属。该房屋系双方在同居期间购买,应当认定为共有财产,现陈某提出对共有财产进行分割符合法律规定,因双方同居期间对涉案房产进行了约定,应当按约定办理,故陈某依据评估结果诉请张某返还房屋购房款人民币236760元并承担2500元评估费,符合法律规定和协议约定,予以支持。
说法
在现实生活中,有一些人以夫妻的名义生活,但是并没有进行婚姻登记,当同居关系结束,就财产分割无法协商一致时,可以起诉,请求法院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从现行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的规定来看,非婚同居关系不具有法律上的效力,仅仅是一种事实。由于同居关系本身就是自始无效的,所以同居期间的财产分割也不同于离婚时夫妻双方共有财产的分割,只能适用其他的民事法律法规,按照一般共有关系处理。相关司法解释中规定: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一般共有即为按份共有。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享有的份额,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出资额确定。因此,在同居人主张分割同居关系期间财产时,应当举证证明其出资数额及份额比例,在同居人未出资或不能证明其已相应出资的情况下,不能按照婚姻共同财产处理,推定同居人享有权利。
因此,同居关系涉及的财产,首先可以按照双方的约定来分配;没有约定的,可以事后达成约定;不能达成一致合意的,可以提请人民法院,按照份额以及相关出资事实来进行确定。本案中,李某虽然没有提供有效的出资证明,但双方在同居期间对案涉房产进行了明确的约定,应当按约定办理。
同居关系与婚姻关系非常接近,但二者不仅在人身关系上存在是否领取结婚证的区别,更是在财产权益上有着本质的区别。同居关系的产权是以财产取得方式确定的,未经对方同意不得处分共同财产,而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为夫妻共有财产,夫妻双方对共有财产享有平等的处分权。未领取结婚证而同居生活形成同居关系,因其具有隐蔽性、不稳定性等特征,在同居关系认定及财产分割上处理起来不会非常明晰,因此,建议双方在重大财产购得和处分时签署协议,以明晰双方的权责,减少不必要的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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