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孙凯明
看守所里,邯郸市峰峰矿区检察院的检察官正在提讯。“我通过周洁(化名)介绍认识了一个叫张明(化名)的男子,鹿佳(化名)他们五个人给我的98万元购房款我都以现金的方式给了张明,他说能帮我买到房子,购房协议也是他给我的,内容都是他写好的,我也是被张明骗了。”犯罪嫌疑人胡某向办案人员哭诉,坚称自己是受骗者。
经查,胡某以帮助买房为名,骗取鹿佳等五人购房款合计98万余元。在讯问过程中,胡某叙述帮人买房的过程时十分淡定,而在谈到自己被张明骗了的经过时又显得非常焦急,让办案人员感受到这个不满30岁的姑娘可能真的也是被骗者。
通过仔细审查案件证据,办案人员发现以下疑点:第一、胡某无法说明张明的身份信息;第二、胡某说98万元都是以现金的方式给了张明,这明显不符合常理;第三、胡某与某手机门市有大量资金往来,结合证人证言可以认定其有大量倒卖手机亏钱的情况;第四、购房协议上的笔迹看起来像是胡某自己写上去的;第五、林某某签名、摁手印出具给其中一名被害人的房款收据,该手印看起来也像是胡某自己摁上去的。办案人员结合以上疑点,有针对性地再次对胡某进行讯问,其依旧坚称自己是被张明骗了。
尽管胡某概不承认,但根据众多疑点,峰峰矿区检察院依法对该案果断批准逮捕,并建议公安机关及时对购房协议上的笔迹以及收据上的指纹进行司法鉴定。案件移送起诉后,公安机关提交了相关鉴定报告,不出所料,笔迹和指纹均为胡某所留。
面对铁一般的证据,胡某最终选择了认罪认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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