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张潇
近日,保定市满城区人民法院方顺桥法庭妥善处理了一起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案件。承办该案的女法官以一名母亲特有的细腻与洞察力,找准冲突焦点,顺利化解了双方矛盾纠纷,遵从了孩子的意愿,确保了孩子健康成长的良好环境。
李某(男)与陈某(女)于2008年经人介绍认识。2009年4月,两人在方顺桥当地举行结婚典礼,但一直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并于2010年生育一子。
有了孩子后,李某常年在外务工,陈某在家照顾孩子。为解决长期分居问题,陈某来到李某务工地共同生活。共同生活期间,双方生活习惯的不同愈发明显,两人的感情不但未加深,反而因琐事频繁争吵。
2020年,一怒之下的李某回到老家,而陈某则在外工作。双方一直分居,其间很少联系,感情确已破裂。
今年8月,为了孩子的抚养权,陈某将李某诉至保定市满城区人民法院方顺桥法庭。
考虑到案件涉及未成年人,承办法官收到案件后,第一时间联系了双方当事人,希望能够庭前调解。但两人都坚持认为,孩子更适合同自己一起生活。
“现在孩子虽然由爷爷奶奶照看,但是寒暑假我会接孩子到我生活的地方居住一段时间。且孩子在家经常挨打,孩子的爷爷奶奶还常在孩子面前说我这个当妈的坏话。我问过了,孩子愿意跟随我生活。”陈某向法官表述了自己的意愿,希望法院判决孩子由她抚养,由李某支付抚养费。
而李某则认为,这么多年孩子一直由孩子的爷爷奶奶抚养,孩子学校也在李某家附近,生活环境较为熟悉。他说:“这么多年,孩子生活学习费用支出均由我一人负责,她根本没管过,而所谓的挨打什么的,也只是她为争取孩子抚养权而夸大的事实。”
就在两人为了孩子抚养权争执不下时,承办法官则想到了本案的焦点——孩子。二人的孩子已满八周岁,属于限制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智力、年龄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基于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在了解未成年人及其监护人的生活状况、心理状况、经济能力等情况后,应当妥善征询未成年子女的意见。同时,考虑到双方为争夺孩子的抚养权已有过不少过激行为,审理该案件,情理或许比法理更有说服力。因此,法官决定先征询孩子的意见。在向双方释明了相关法律法规后,李某二人对此表示理解,均表示尊重孩子的意见。
不久,承办法官趁着孩子放假在家,到李家拜访。担心孩子受家人影响不敢说实话,也考虑到孩子有芥蒂不愿同法官吐露心声,承办法官征得其家长的同意后,将孩子带到附近的游乐场。等孩子放松下来,承办法官暖心地递给孩子一杯果汁,通过聊天方式明确询问了孩子的意愿。法官从家庭情感、家庭环境、未来成长、生活经历、内心想法等几个方面为孩子进行分析,让孩子考虑清楚全面后再做决定。在与法官的交谈中,孩子逐渐敞开心扉,同时也明确表明了自己的意愿,虽然他很爱母亲,但还是更愿意跟随父亲生活,不愿意突然改变生活环境,背井离乡去一个陌生的环境开始新的生活。
得知孩子的真实想法后,双方当事人均表明愿意尊重孩子意愿,孩子跟随父亲李某生活。同时,李某也不要求陈某支付抚养费,且陈某享有适时的探望权。
“你们二人虽然已经分开,孩子由单方直接抚养,但两人都有抚养义务,必须尽到为人父母的责任,共同为孩子的健康成长创造更加有利的成长环境。”达成调解后,承办法官反复叮嘱陈某与李某。
“民法典颁布前,离婚后8岁以上孩子的抚养权问题,法律规定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民法典颁布后,法律规定改为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从‘考虑’到‘尊重’,两个表述的转变,蕴含着法律规定的细微调整,彰显着以人为本的法律精神。”承办法官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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