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李柏明
武安市检察院积极贯彻少捕慎诉慎押司法理念,8月20日,对张某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
连日来,武安市某小区门口多辆私家车被砸并失窃事件在网上传得沸沸扬扬,经过公安机关缜密侦查,发现张某有重大作案嫌疑,后将其抓获并刑事拘留。
经查,7月10日凌晨,张某酒后骑车回到其所居住的小区,见小区门口停放着多辆私家车,便产生了砸车盗窃的想法,捡起路边的砖头先后将5辆汽车的副驾驶车窗玻璃砸碎,将车门打开后对车内财物实施盗窃,共盗得约600元现金。经鉴定,车损价值1000余元。
8月14日,公安机关以张某涉嫌盗窃罪向武安市检察院提请批准逮捕。
案件受理后,由于本案中的盗窃数额尚未达到数额较大的犯罪标准,检察人员认为,只能以盗窃“次数”作为评判张某是否构成盗窃罪的依据。经过详细提审张某,认真细致阅卷,并同公安机关沟通意见,在全面掌握案件事实、证据的基础上,认定犯罪嫌疑人为一次盗窃。8月20日,武安市检察院对张某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
为做到案结事了,作出不批捕决定后,办案检察官又积极联系案件当事人促使他们达成了赔偿谅解,并对张某的行为进行了批评教育。张某对自己的行为懊悔不已。
检察官说法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张某连续砸坏5辆车实施盗窃的行为到底属于一次盗窃,还是多次盗窃,这是认定本案罪与非罪的关键。
在客观上多次盗窃的每一次要有时间和空间的明显间隔性,也就是说,每个盗窃行为都应具有相对的独立性,保持时间上的连续性和空间上的紧密性。因此,张某在同一时间、同一地点实施的连续盗窃行为应视为一次盗窃,认定张某多次盗窃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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