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09月01日
第07版:检务观察

贪图小利 陷犯罪泥淖

□ 李长生 王清珍

随着“断卡”行动的深入开展,遵化市检察院对一起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件提起公诉,法院经审理判决支持了起诉的罪名及量刑建议。

2020年10月,张某某上网时注意到有人发布“加微信带你赚钱”的信息,后通过微信与该人成为“好友”。据该“好友”介绍,每售卖一张银行卡可得1200元。张某某听完,也担心别人用自己的银行卡做违法的事情,但又觉得不是自己主动做的,不会有什么事。这样一想,张某某将自己名下的银行卡、U盾及银行卡绑定的手机卡、身份证复印件等以1200元的价格出售给该“好友”。

后经相关部门调查,张某某售卖的银行卡被用于13起网络诈骗活动,涉案总金额34万余元。最终,张某某因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检察官说法

卖张银行卡怎么就帮助犯罪了呢?由于信息网络犯罪中人员分散性较大、逃避法律追究的意识较普通犯罪分子强,很多犯罪分子为了躲避抓捕,往往选择在国外进行远程诈骗。通过收买银行卡,犯罪分子手中聚集有不同身份、不同地域人的银行卡,在诱骗被害人转款后,迅速分散转移到别的银行卡,经过层层分散,最终实现提现。因此,买卖银行卡成为信息网络犯罪活动中的重要一环。

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规定,利用信息网络实施下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规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因此,出售银行卡等行为,为犯罪分子网络犯罪提供了便利,已经触犯了法律。

为打击日益猖獗的网络诈骗活动,维护老百姓的钱袋子,相关部门自去年开始进行“断卡”行动,严厉打击买卖银行卡、手机卡等行为。检察官提醒所有朋友,切莫因为蝇头小利就出卖银行卡、手机卡,否则终将害人害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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