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09月01日
第08版:人文检察

不起诉决定+跟踪帮教

司法温情 挽救迷途少年

河北法制报讯 (徐明义)近日,盐山县人民检察院对两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马某某、阮某某附条件不起诉考验期满后作出不起诉决定,并在不起诉宣告厅对二人进行了宣布教育。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律师、公安机关办案人员、帮教机构工作人员参加了此次不起诉宣布教育会。会后,盐山县检察院委托盐山县泓德职业培训学校继续对二人进行跟踪帮教。

2019年11月的一天,马某某在网吧内盗窃手机两部,价值3340元。案发后,马某某的父母积极退赔,并取得受害人谅解。

2019年11月至12月期间,阮某某以给受害人购买摩托车为由,诈骗受害人12300元。案发后,阮某某的父母积极退赔了受害人,并取得受害人谅解。

盐山县人民检察院受理上述两起案件后,经审查认为,马某某的行为已经构成盗窃罪,阮某某的行为构成诈骗罪。马某某、阮某某犯罪时均系未成年人,且系初犯、偶犯,自愿认罪认罚,积极赔偿受害人全部经济损失,并取得受害人的谅解,而且家庭均具有有效监护能力。本着对涉罪未成年人“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盐山县检察院对两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考验期为六个月。

盐山县检察院与委托帮教机构盐山县泓德职业培训学校、犯罪嫌疑人法定代理人三方签订《监督考察协议》,明确在附条件不起诉考验期内,由该培训学校对涉案未成年人进行考察、帮教,盐山县检察院对考察情况进行监督。

六个月后,盐山县检察院经审查认为,马某某、阮某某在考验期内遵纪守法,表现良好,按时参加学校的各项帮教活动,服从学校管理,遂依法对二人作出不起诉决定。在宣布不起诉决定时,办案检察官对马某某、阮某某进行释法说理,对其将来的生活提出了殷切的希望,鼓励马某某、阮某某好好学习。

“今后一定吸取教训,脚踏实地,不辜负检察官、老师及家人的期望。”马某某、阮某某在分别谈了自己的反思和感受后,一致表示了对未来生活的决心。二人的家长对办案检察官及老师也表示以后一定严加管教,绝不会再让孩子们走上歧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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