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09月08日
第07版:检务观察

售卖加“料”保健品 害人害己不可取

□ 张明玉

自2019年以来,温某某为谋取非法利益,向马某某等人销售K哥等保健品,非法获利920余元。2020年10月29日,遵化市公安局和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查处此案,并在温某某经营的保健品店内查获K哥等多种保健品。经检测,温某某经营的保健品中均含有西地那非成分。

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相关规定,西地那非为禁止在食品和保健品中添加的药物成分,此药物会对服用者的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严重威胁。

被告人温某某通过非法途径购进三无保健品后,明知保健品可能含有违禁成分,仍以其经营的保健品店内的合格产品为掩饰,多次向不特定的消费者售卖,严重危害他人生命健康,最终被告人温某某因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检察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按照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最高可判处死刑。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希望本案能够引起保健食品经营者的警醒,严格履行索证索票、进销货台账登记制度。同时也要提醒广大消费者,要增强食品安全意识,购买保健品要找证件齐全、有固定经营场所的正规商家,同时注意索要和妥善保管购物发票和相关凭证;增强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受到侵害时要勇敢地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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