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09月08日
第07版:检务观察

晋州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关于对交通违法行为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公告

当事人驾驶证号违法时间违法行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

杨敬合13232219680721197X2021年6月21日无证驾驶第二类机动车、驾驶已达到罚款2000元,

报废标准的第二类机动车两年内不得申领机动车驾驶证

对公安机关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以上机动车驾驶人有权提出陈述和申辩,如果要求陈述和申辩,请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内向晋州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石家庄市晋州市和平街121号)提出,逾期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河北法治网版权所有 本站点信息未经允许不得复制或镜像
www.hbfzb.com copyright © 2009-2024 河北法治报社 全媒体发展中心
冀ICP备17032488号-1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编号:13120180003

冀公网安备 13010402001822号

2021-09-08 1 1 河北法制报 content_29187.html 1 晋州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关于对交通违法行为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公告 /enpproper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