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09月17日
第07版:就案说法

跳舞有风险 责任由谁担

□ 赵贺

年近花甲的王女士爱好交际舞,一有闲暇便要跳起来。一次跳舞过程中,王女士摔倒导致腰部受了伤。那么问题来了,跳交际舞时出现了意外,应由谁来承担责任?近日,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侵权责任纠纷案件。

2020年1月的一天晚上,王女士在跳交际舞时,由于当时播放的曲目节奏快,摔倒受伤。经诊断,腰2椎体爆裂骨折。王女士认为,其腰伤系因被林先生、郭女士绊倒所致,多次就损失赔偿问题与之进行协商,交涉无果遂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林先生、郭女士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各项损失2.6万余元。

林先生辩称,自己与王女士以及本案涉及的其他舞者均系成年的资深舞蹈爱好者。交际舞需要不断旋转和移动,舞者在舞池中翩翩起舞,本身就是一种存在一定安全风险的社交活动,跳舞中极易受伤是舞者应知的风险,舞者应对自己的舞蹈动作和自身安全提高注意义务。自己始终未与王女士有过任何身体接触,王女士的跌倒系与其舞伴跳舞时旋转造成,且其腰伤系其舞伴身体重压所致,与自己及自己的舞伴郭女士无关。

郭女士辩称,此事与自己无关,其未在肢体上和王女士发生任何冲突。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王女士作为交际舞爱好者,对于自身和其他参加者的能力以及此项运动的危险,应当有所认知和预见,且其在明知曲目节奏比较快的情形下仍自愿参加该项运动,应认定为自甘冒险的行为。在此情况下,只有林先生、郭女士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时,才需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否则无须担责。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依据王女士提交的现有证据尚不足以证明林先生、郭女士对其存在侵权行为,更不足以证明林先生、郭女士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据此,法院驳回了王女士的诉讼请求。

说法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这是民法典新创设的自甘冒险规则。自甘冒险,也叫自甘风险,是指已经知道有风险,而自己自愿去冒风险,那么,当风险出现的时候,就应当自己来承担责任、承担损害后果的原则。

自甘冒险的构成要件有四个,一是活动带有按照一般正常智力水平可以预见的对抗性、危险性及可致损伤性;二是行为人不是为了履行法定义务,而是为了获得某种利益而面临危险;三是损害必须是本可以避免的;四是侵权人必须为非故意或非重大过失的。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而本案发生在2020年1月份,是否适用民法典?答案是肯定的,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十六条,即“民法典施行前,受害人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受到损害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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