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法制报9月28日讯 (记者 任俊颖)今天,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听取了省生态环境厅作的关于《河北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草案)》的说明。条例(草案)结合我省实际,填补地方立法空白,细化相关法律规定,以地方法规形式固化土壤污染防治行之有效的改革举措和创新经验,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推进土壤污染治理。
条例(草案)突出问题导向,紧盯土壤污染防治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聚焦群众身边突出的土壤污染问题,进一步明确部门监管职责,落实企业土壤污染防治主体责任,构建政府主导、企业担责、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的土壤污染防治格局。
条例(草案)强化科学治污、精准治污、依法治污,立足我省土壤污染防治实际需求,参考国家有关规定,借鉴天津、湖北、山东等省市土壤污染防治地方立法经验,对农用地和建设用地分类施治,明确土壤污染防治要求,建立土壤污染状况调査、评估、管控、修复全过程管理机制,提高土壤污染防治的科学性、针对性和实效性。
结合我省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管理实践,条例(草案)衔接土壤污染防治法对监管部门的规定,新增工业和信息化、城市管理、市场监督管理等相关部门土壤污染防治监管职能。严格土壤污染防治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强化土壤污染防治规划执行、健全土壤环境监测网络,推动全省土壤环境质量实现稳中向好。细化约谈、现场检查、投诉举报等监管制度,新增生态环保督察、违法案件督办等规定,综合运用多种措施加强土壤污染防治监管。此外,还就推动与京津相邻地区土壤污染防治协作作出专门规定。
为强化预防保护,条例(草案)优化产业布局,将土壤环境质量状况纳入区域功能定位和产业布局考虑因素,并鼓励工业企业集聚发展,减少土壤污染。强化环评和排污许可管理,对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建设项目,要求在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明确污染防治措施,排污单位应严格遵守排污许可证规定控制污染物排放。压实企业主体责任,实施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名录制度,纳入名录的单位要履行有毒有害物质排放控制、土壤污染隐患排查、环境自行监测等义务。突出重点领域监管,对矿产开发、固体废物处置、污水处理、畜禽养殖等活动,分别规定了应当采取的土壤污染防治措施,并明确了相应的监管部门。
条例(草案)严格法律责任,对不履行土壤污染防治责任、不按要求采取措施防止土壤污染,以及未按规定实施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活动或者在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活动中弄虚作假等行为,设定了法律责任,并对涉嫌犯罪行为专设了移送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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