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法制报讯 (记者 李文秀)9月27日,在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上,省人大农业和农村委员会作了关于《衡水湖保护条例(草案)》修改情况的报告。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提出,建立由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衡水市、石家庄市、邢台市、邯郸市组成的衡水湖保护议事协调机制,督促检查衡水湖保护工作落实情况。
衡水湖保护工作涉及多市、多部门,条例(草案)规定,建立由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衡水市、石家庄市、邢台市、邯郸市组成的衡水湖保护议事协调机制,协调解决经费保障、引水调水、保护治理等重大事项,督促检查衡水湖保护工作落实情况。同时,针对保护区管理机构无行政执法权的问题,规定了衡水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衡水湖保护治理综合执法机制。
在责任主体方面,条例(草案)明确省人民政府负责衡水湖保护区域生态环境治理和保护总体工作,省自然资源、林业和草原、生态环境、农业农村、水行政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衡水湖保护有关工作;增加了衡水市人民政府在规划编制、资金保障、建立综合执法机制等方面的责任和衡水湖入湖引水河道所涉及的石家庄市、邢台市、邯郸市及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的责任;明确了保护区管理机构履行保护区生态环境治理和保护的主体责任。
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进一步细化了法律责任,增加了处罚情形,加大了处罚力度,分别对监管责任、违法建设责任、违法处置固体废物责任、违法排污责任、违法用地责任、破坏栖息地责任、危害鸟类责任、破坏保护区责任、破坏湿地责任、规模性养殖责任、外来物种入侵责任以及修筑围堤围埝责任等法律责任进行了规定,确保“管得住、管得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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