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法制报讯 (王光斌 杨敏)“我愿意接受法庭调解,支付抚养费。”近日,在检察官、庭审法官的努力下,青县人民检察院未检部门支持起诉的追索抚养费纠纷案圆满解决,被告孙某当庭表示愿意接受调解协议内容。
今年7月,青县检察院收到小梅(化名)申请(其父张某某代为申请),请求检察机关帮助其支持起诉,要求母亲孙某负担抚养费,维持基本生活和上学教育支出。为了切实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青县检察院立即受理小梅的支持起诉申请,启动民事起诉程序,展开全面调查。
2013年,小梅的父母协议离婚,按照约定,孩子由父亲张某某抚养,母亲孙某每月承担抚养费220元。然而8年过去了,孙某从未给付过小梅抚养费,且随着孩子年龄增长,生活、教育费用逐年增加,张某某无经济能力满足孩子上学及生活费用支出。为追索孩子的抚养费,张某某向该县法院提起诉讼,并到检察院申请支持起诉,要求孙某履行法定义务,承担抚养费,保障孩子的正常生活和教育支出。
青县检察院未检办第一时间受理了该案,对诉讼请求和理由进行了解。该院认为,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是国家、社会、家庭的共同责任,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义务,不因离婚而改变。孙某作为小梅的生母,其不履行协议和义务的行为侵害了小梅的合法权益,符合民事支持起诉案件的受理条件。因此,青县检察院决定支持起诉。
在尊重案件事实证据的基础上,承办检察官积极参与调解,并充分做好释法说理工作。最终,在法院的主持下,以保障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为原则,结合孙某生活实际,张某某和孙某当场达成调解协议:孙某每半年给付小梅半年度抚养费3000元(即每月500元),每年的4月1日给付上半年度抚养费,9月1日给付下半年度抚养费,直至小梅年满18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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