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0月22日
第07版:就案说法

签了购房合同后,没有过户,一年后房价上涨,卖方反悔,向法院起诉要求解除购房合同——

闹心的买房纠纷

□ 河北法制报记者 刘帅

买房,是生活中的一件大事,尤其是买二手房,手续多,周期长,有时房子还没过户,房价却已涨了不少。合同签了,定金交了,房主却反悔了,怎么办?最近,高碑店市的董某就遇到这么一件烦心事。

董某与张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将张某的一套房屋出售给董某。房屋价格为26万元,房屋价款支付方式为商业贷款。签订合同当日,董某支付定金1万元,后董某经张某同意入住该房屋。双方约定合同签订之日起40日内双方共同向房屋权属登记部门申请办理房屋权属转移登记手续。但因各种原因,房屋过户手续迟迟没有办理,房款也未支付。

让董某没想到的是,一年之后,张某找到他,表示房屋不卖了。原来是因为房价上涨,张某感觉房子卖便宜了所以反悔了。但董某认为既然合同之前都已经签过了,双方就要信守合同,一切按合同办事。双方协商不成,张某将董某诉至高碑店市人民法院,要求解除购房合同。在庭审中,张某认为董某始终并未支付任何购房款,构成了违约,而且,房价上涨,再以之前的价款出售就显失公平了,因此应认定合同无效。董某则辩称入住该房屋是经过张某同意的,并且双方协商日后办好手续再交清该房屋的全款。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合法有效。原告张某称被告董某未支付房款构成根本违约,应解除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但双方约定的付款方式为办理商业贷款,而原告称自己有不动产权登记证,未能办贷款是被告未按合同约定交付定金导致的,但被告在法院限定时间内提交了其交纳定金的收条,因此原告称被告故意不履行合同,应解除合同返还房屋占有的说法证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遂依法判决,驳回了张某的诉讼请求。

说法

购房是生活中的大事,无论是买方还是卖方都要对交易过程中的风险有所防范。房屋买卖合同系买卖双方在自愿、平等基础上达成的契约,一旦达成,各方均应严格遵守。如达成协议后,买卖双方有反悔而造成违约的,均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房价迅速上涨后,有个别房主会反悔出售房屋,主张合同无效。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民法典中关于合同编的立法目的是鼓励交易,维护交易安全,促进财富增长。在合同不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在没有证据证明侵害他人和社会利益的情况下,认定合同无效,不按合同履行,势必助长一种随意毁约、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不良风气,使普通的买受人丧失交易的信心,破坏交易安全。本案中原告所称房价过快上涨导致原被告利益失衡属于民法上的“显失公平”,此说法在本案中是不成立的。显失公平是指在合同签订时一方当事人利用自己的优势或利用对方没有经验,致使双方的权利义务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在本案中,双方系在自愿、平等基础上达成的契约,在签订合同后的较长时间后主张房价上涨导致显失公平不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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