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0月22日
第07版:就案说法

这样的借据, 不足以被法院采信

□ 郄彬

2021年10月,原告张某手持一张借据到望都县人民法院起诉,称被告李某以购房为由,向其借款35000元,后经其多次追讨,李某拒不归还,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李某归还借款35000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原、被告两人曾系恋爱关系,并于2016年至2018年间同居。在此期间,原告张某于2017年1月2日将其位于本村的房屋卖给他人,并称将卖房款35000元给了被告,用于被告买房,被告于2018年1月3日出具了借据。借据上写有,今借张某卖房款35000元整,借款一年还清等字样,还有李某摁的手印。但被告李某称,接手的购房款35000元,已经在二人同居期间用于付房子租金等日常花销,并称其并未写过借据,也未向原告借过钱。

望都法院审理认为,本案原、被告争议焦点为:被告接手的35000元是二人同居期间的花费,还是被告向原告的借款。原、被告均认可二人曾系恋爱关系,并于2016年至2018年间同居。被告对借据不予认可,并主张其接手的原告卖房款35000元已在同居期间用于日常花销,具有一定的合理性。

同时,原告对其自述由其书写内容、被告签名摁手印的借据进行了多处改动,且对于改动原因、小写借款数额改动与否、大写借款数额改动内容及未重新书写借据而是添加、改动的理由,前后陈述矛盾。仔细辨认借据可见,小写借款数额为“3500,0”最后的“0”为后补;第一遍书写的大写借款数额中最后一字勾画涂改前为“佰”而并非原告庭审时叙述的“整”,且“叁万伍仟伍整”不符合书写习惯,如果去掉后添加的“万”“伍”,大写借款数额即为“叁仟伍佰”,可与小写借款数额相对应。原告主张是因写错了而改动,但小写数额与大写数额能够对应并同时写错,于理不合。在借据的真实性存在合理怀疑的情形下,原告未申请鉴定。

综上,望都法院对借据的真实性不予认可。原告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被告有借款意愿且出具了借据,亦不能证明原告按出借款性质向被告履行了交付义务。故对原告诉求,望都法院依法不予支持。

说法

最高人民法院《建立和完善我国民间借贷法律规制的报告》中指出,法院对原告提供的借据除签名外,均为出借方填写的情形应严格审查。

对于仅有借据而再无其他证据印证的情况下,一般不宜认定存在借贷关系。债务人对借据内容的笔迹或签章的真实性提出异议的,双方当事人可以提供补充证据或者反驳证据,法院应当根据双方提供的有效证据,结合案件的其他证据及相关情况,对借据的真实性进行综合审查判断。

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应提交证据证明其主张。若想获得支持,有无证据是一方面,此外,还应注意证据证明力大小及是否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其他证明借款事实的证据,比如银行转账凭证、签订欠条时在场的第三人、签订欠条时现场的录音录像资料等,可以一并提交至法院。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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