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0月22日
第07版:就案说法

驾驶人在非紧急情况下占用高速公路应急车道,不服行政处罚诉至法院,结果一审、二审均未支持该驾驶人的诉讼请求——

高速公路应急车道 非紧急不能占用

□ 张倩

近日,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驾驶人在非紧急情况下在高速公路应急车道上停车受到行政处罚而提起诉讼的上诉案件,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沧州中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20年7月29日23时许,被告某高速公路交通警察大队执勤警官在高速公路所辖路段巡逻时,发现原告王某某驾驶其所有的重型半挂牵引车停在应急车道与行车道上。被告认为原告王某某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等规定,当日作出《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决定处以其罚款200元。原告王某某不服,诉至一审法院。一审法院认为,原告非紧急情况下在高速公路应急车道上停车,被告作出的处罚决定符合法律规定,遂判决驳回原告王某某的诉讼请求。王某某不服,向沧州中院提起上诉。沧州中院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规定:“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二条规定:“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不得有下列行为:……(四)非紧急情况时在应急车道行驶或者停车……” 《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八条规定:“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反高速公路通行规定行为之一的,处以二百元罚款:……(九)违反规定停车的……”原告王某某非紧急情况下在高速公路应急车道停车,符合上述规定的情形,应当处以罚款200元。

同时,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违法事实确凿,对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人处二百元以下罚款的,人民警察可以当场作出处罚决定。当场处罚,应当履行向违法行为人表明执法身份、收集证据、填写当场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被处罚人等程序。被告某高速公路交通警察大队履行了上述规定的程序,作出的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

高速公路应急车道是专门供工程救险、消防救援、医疗救护或民警执行紧急公务等处理应急事务车辆使用的车道。机动车驾驶人非紧急情况下,在应急车道行驶或者停车会造成阻碍救援、执法车辆通行,加剧交通拥堵,甚至发生交通事故的严重后果。驾驶人在高速公路行驶过程中如果遇到交通拥堵等非紧急情况,应当注意遵守道路通行规则,听从交警指挥,为了自身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切勿占用应急车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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