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0月27日
第06版:检方播报

嫌疑人生产、销售添加有毒、有害物质的保健品,检察院依法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追偿惩罚性损害赔偿金890万元

河北法制报讯 (陈丹青)近日,对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公诉的李某甲等人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以及提起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法院作出一审宣判。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12年,同时,共同承担惩罚性损害赔偿金890万元,并通过国家级新闻媒体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

该案系长安区检察院发挥公益诉讼检察职能,对侵害食品安全领域公益诉讼适用惩罚性赔偿制度的有益尝试,有力地打击了保健品违法添加有毒、有害物质的乱象。

2015年,被告人李某甲注册医药科技公司,其妻子谢某任法定代表人,李某甲任总经理,雇用李某乙等人生产降糖保健品。李某甲通过安排员工给不特定人群打电话直销、向发展的各地客户销售和在谢某某经营的诊所及新华区某中医诊所出售该保健品,销售金额达89万余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有关10倍惩罚性赔偿规定,长安区检察院依法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求法院判处李某甲等被告人共同承担惩罚性损害赔偿金890万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行为存在对人体产生毒副作用的风险,影响消费者身体健康,造成了众多消费者极大健康隐患,依法应当承担刑事和民事责任,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据该案承办检察官刘霞介绍,李某甲等人在生产降糖保健品中用到的多种原材料均为国家明令禁止在食品生产、经营活动中添加、使用的有毒、有害物质,有对身体产生毒副作用的风险,影响人体健康。本案多名被告人非法销售不合格产品,侵害了众多消费者身体健康权益,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根据法律规定,被告人在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同时,还应承担10倍惩罚性赔偿金,并在国家级媒体向社会公开赔礼道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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