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0月29日
第06版:审判一线

刑事审判进家门 司法温情暖民心

香河法院巡回审理一起盗窃案

图为巡回审判现场。 王树营 摄

河北法制报讯 (王春蕾)为切实践行“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10月12日,香河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针对被告人到庭不便的实际,采取灵活便利的方式,到被告人家中就地审理一起盗窃刑事案件,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10月12日9时许,香河法院刑事审判庭员额法官张晓莉携同书记员、法警、人民陪审员、律师以及被告人肖某的姑姑等人一同前往被告人肖某家中,巡回审理这件“特殊的”盗窃案。

被告人肖某出生于1973年,为智力一级残疾。2014年,肖某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拘役5个月,缓刑10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2020年9月15日凌晨,肖某驾驶盗窃来的红色电动三轮车,将某电动车修理部内的电动车轮胎及零配件盗走。经鉴定,被盗电动三轮车市场价格317元,被盗轮胎及零配件市场价格1918元。肖某在实施盗窃行为时为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由于肖某患有智力残疾、急性缺血性脑血管病、癫痫等病症,一直未被羁押,由其姑姑肖某某提供担保。鉴于肖某因身体原因无法到庭参加庭审,香河法院决定到肖某家中开庭审案。

到达被告人肖某家中后,工作人员以最快速度布置好简易而不失庄严的庭审现场。10时,随着一声清脆的法槌声,庭审开始。庭审过程中,该院严格进行了法庭调查、法庭辩论等环节。肖某全程配合,对指控罪名和犯罪事实均无异议,当庭表示自愿认罪认罚。合议庭经合议,认为肖某认罪态度较好,认罪认罚,被盗物品已发还,且系残疾人,属一级智力残疾,故决定对肖某从轻处罚。法院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当庭宣判,判处肖某犯盗窃罪,单处罚金2000元,扣押的一辆电动三轮车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

庭审结束后,张晓莉与肖某、肖某的姑姑肖某某进行沟通交流,并普及相关法律知识。年近七旬、已满头白发的肖某某紧紧握着张晓莉的手,对法院人性化的司法举措表达感激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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