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动搭桥帮他人成功联系货源,并约定收取差价作为报酬。后购销终止,双方因退还报酬问题对簿公堂。法院认为——
□ 李金玲 刘芳
2020年2月8日,邵某与蔡某在微信聊天群相识,邵某想要买口罩,蔡某称自己与杨某有一次性医用口罩货源,邵某遂请其二人帮忙联系一次性医用口罩的卖家。蔡某跟邵某约定的单价是3.4元/个,然后蔡某与供货方自行谈价格,中间的差价就作为蔡某的报酬。当日,邵某在蔡某的联系下与某公司以电子方式签订了购销合同,约定:邵某在某公司处购买一次性医用口罩50万个,单价为2.45元/个。合同签订后,邵某向某公司支付50%货款,向蔡某和杨某支付38万元。2020年2月18日,因某公司无法按照合同约定提供口罩,双方协议解除合同,退回邵某支付的货款。蔡某、杨某退给邵某9万余元。邵某与蔡某、杨某就剩余费用返还问题发生争执,邵某遂向献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庭审中,蔡某、杨某认为其二人为邵某提供的是签订合同的机会,属于居间服务,二人所提供的所有信息并没有编造和隐瞒,所赚取的是佣金,而不是赚口罩的差价。因某公司不能提供口罩,邵某与某公司解除合同,邵某的损失不应找他们要,应该找某公司按照违约条款办理。
本案二审时,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双方当事人之间只是通过微信联系,通过双方的微信聊天记录能够证实案涉买卖合同相对人某公司系蔡某和杨某进行联系商定,合同的价格也是由蔡某、杨某与某公司商定,发货日期为蔡某与杨某联系,蔡某与杨某是在促成合同实际履行后赚取差价。另外,在合同解除后,蔡某与杨某对于邵某主张返还已支付款项,并未拒绝,且作出了同意退还的意思表示。故认定蔡某与杨某在买卖合同实际履行后才应取得佣金和报酬,更符合客观实际,公平合理。本案买卖合同已经解除,邵某就买卖合同没有获得任何收益,且因签订合同向蔡某、杨某支付了一定的费用,蔡某与杨某就其提供服务中是否存在费用支出在本案中未提供任何证据予以证实,故蔡某与杨某从中赚取该差价佣金没有法律依据,应当返还邵某支付给他们的全部费用。
说法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案件事实应适用不当得利条款还是适用居间合同条款。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依据,或事后丧失了合法依据而被确认为是因致他人遭受损失而获得利益,应负返还的义务。对于不当得利,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对方返还。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邵某主张在与案外人的买卖合同实际履行后,蔡某与杨某才应取得佣金和报酬;蔡某与杨某则主张为订立合同提供居间服务后,合同成立就应获取报酬。双方当事人就法律关系及佣金事实说法不一。不可否认的是,邵某的确通过蔡某与杨某的联系,与案外人签订购销合同,后该合同经双方协商解除,从形式上来看属于居间合同,一审法院也是认定了居间合同成立驳回了邵某的诉讼请求。但二审期间,根据双方提交的证据,经综合分析,法院认为,本案并非简单的居间合同。案件当事人之间的所有联系均为通过微信方式联系,且微信中并未就各自的权利义务及提供服务获取报酬的方式和形式达成书面的合同约定,通过双方的微信聊天可见,蔡某与杨某在整个过程中并非单单为合同的成立提供媒介:蔡某、杨某负责联系买卖合同相对人、负责与案外人商定合同的价格、负责与案外人联系发货,可见蔡某、杨某的目的实质并非只在提供签订合同机会,而是在促成合同实际履行后赚取差价,故本案不是简单的居间合同。在邵某与某公司的购销合同解除后,蔡某、杨某获得利益没有了合法依据。鉴于双方就佣金的返还没有明确的约定,蔡某与杨某二人虽在微信聊天中同意返还,但就返还数额和日期并未达成一致,法官从尊重案件客观事实角度,对邵某主张不当得利返还,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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