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机动车驾驶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我队已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将决定书公告送达。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正定县公安局或正定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正定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赵小华(身份证号13012319580523❋❋❋❋)于2021年08月06日因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第三类机动车、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拟作出罚款1700元的行政处罚。
关于对交通违法行为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以下机动车驾驶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我队已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将决定书公告送达。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正定县公安局或正定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正定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赵小华(身份证号13012319580523❋❋❋❋)于2021年08月06日因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第三类机动车、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拟作出罚款1700元的行政处罚。

冀公网安备 1301040200182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