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路子亮 李安琪
原告赵某与被告钱某于2011年登记结婚,同年生育长子赵大,2013年生育次子赵二。原、被告曾于2013年协议离婚,后于2014年复婚,2018年原、被告再次协议离婚并于2020年复婚。2021年原告以夫妻感情完全破裂为由向滦平县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庭审过程中,被告同意离婚,原告主张两个孩子均由被告直接抚养,自己每月支付2000元抚养费。被告则主张两个孩子均由原告直接抚养,自己每月支付1000元抚养费。庭下,主审法官又分别询问了两个孩子的想法,但面对孩子的选择,原、被告依然以工作不稳定,经济条件差等理由拒绝直接抚养孩子。最终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出上诉,一审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说法
民法典第八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反公序良俗。第一千零五十八条规定,夫妻双方平等享有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权力,共同承担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
2021年1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并实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新时代未成年人审判工作的意见》,该《意见》第3条明确规定,加强新时代未成年人审判工作,要坚持党对司法工作的绝对领导,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确保未成年人依法得到特殊、优先保护。
本案中,虽然原告请求与被告离婚,被告同意离婚,但双方均不同意抚养孩子。考虑到原、被告在不到十年的婚姻关系中,先后两次离婚后再复婚,第一次离婚时长子不满三周岁,第二次离婚时次子不满五周岁。二人对待婚姻关系的草率,诉讼中对直接抚养义务的逃避,以及对待子女需求的冷漠,使得人民法院无法仅凭子女的个人意愿和原、被告的经济条件为孩子决定直接抚养义务人。为了维护社会的公序良俗,为了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利最大化,同时也为了让原、被告对婚姻问题能有正确的认识和反思,法院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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