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1月26日
第07版:就案说法

孕妇在交通事故中受伤后,进行了可能影响胎儿健康发育的检查和治疗,迫不得已实施引产。保险公司以事故未伤及胎儿为由拒绝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

她能否拿到精神损害抚慰金

□ 范晓宇

一次意外的交通事故,使刘某失去了腹中的胎儿,沉浸在悲痛之中的刘某,将肇事司机以及保险公司告上了黄骅市人民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法官从维护公平正义的角度出发,对案情抽丝剥茧,兼顾法理情,最后公正判决既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让被告输得心服口服。

2020年7月,李某驾驶小轿车沿公路由东向西行驶到拐弯处,与对向驾驶电动自行车的刘某相撞,造成双方车辆损坏,刘某受伤的交通事故。经交警大队出具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李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刘某无责任。双方就赔偿事宜未达成一致。刘某将李某及保险公司诉至黄骅市人民法院,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

法院经审理查明,刘某因为此次交通事故,中期妊娠引产,入住医院5天,同时诊断出有妊娠合并子宫瘢痕、全身软组织损伤、腰椎间盘突出等多处损伤。对以上事实,刘某出具住院病例、诊断证明、用药清单等各项证据予以佐证。保险公司对原告主张不认可并主张事故未伤及胎儿,原告引产与事故无因果关系,且流产未造成严重精神损害和严重后果,不应支持精神损害抚慰金。双方对精神损害抚慰金产生了严重的分歧。

法院经审理认为,此次交通事故导致原告受伤住院治疗,并进行了系列检查,而某些检查与治疗存在导致胎儿不健康的因素,迫不得已才做出引产决定,而此时原告已经怀孕五个月,引产给原告身体及精神均造成极大伤害,故交通事故致原告受伤与原告引产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保险公司应当赔付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最终,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付原告包括5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在内的各项损失共计32000元。之后,原被告均未上诉,保险公司主动履行了赔偿义务。

说法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规定,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因人身权益或者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受到侵害,自然人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虽然交通事故没有给刘某肚子里的孩子造成直接伤害,但是给刘某造成了人身伤害,刘某不得已去医院进行一系列检查,因为用药以及检查中的辐射极易影响腹中胎儿的健康成长,迫于无奈刘某做出引产的决定,胎儿已五个月大,引产给刘某带来了身体与心理的双重伤害。因此,此次交通事故间接影响了刘某腹中的胎儿,给刘某带来了直接的精神损害。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第五条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结合本案的案情,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赔付刘某5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为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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