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刘树奇
日前,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了《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明确要求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为建设创新型国家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提供坚实保障。
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创新是引领发展的第一动力,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创新。”检察机关作为国家重要的司法机关,在知识产权刑事司法保护中负有重要职责,发挥着法律监督的独特功能。笔者注意到,2020年11月,最高检整合刑事、民事、行政检察职能,组建知识产权检察办公室,强化对知识产权的综合司法保护。
基层检察机关位居知识产权保护的前沿阵地,尤其要深刻学习领会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一系列重要指示精神,全面研习和精确运用党和国家制定的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大政方针、法律法规,高标准地培训提升检察人员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能力和水平。特别要扑下身子贴近科技创新发展企业、科研院所(大专院校)及科研人员,倾听他们对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心声希求,切实加强新兴产业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有效服务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要着力深入调研分析,据实厘清当前及当地知识产权犯罪的主要特点,统筹发挥好检察司法职能,对影响大、危害大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案件、新型侵犯商业秘密罪案、高智能化以及共同犯罪、单位犯罪和连续性犯罪、跨地区犯罪等侵犯知识产权罪案,要做到提前介入、严细审查、快捕快诉。对于构成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要连打带罚(自由刑和财产刑并用),以震慑犯罪。
检察机关依法保护知识产权,仍须坚持“打防结合,重在保护”的工作方针。在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中首先是严格履行法律监督职能,一是强化对公安机关立案监督,确保符合入刑条件的侵犯知识产权案件进入刑事司法环节,减少保护盲区;二是强化对审判机关诉讼监督,对不利于知识产权保护的执法不严、有罪不究、降格处理、重罪轻判等现象,即时依法提出检察建议或抗诉,督促审判机关依法公正审理各类侵犯知识产权案件,确保对知识产权的公平公正保护。
知识产权保护是个系统工程,加强协同配合,构建大保护工作格局至关重要。检察机关要始终站在依法从严保护知识产权,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利益、人民利益的政治高度,充分发挥好惩治、预防、监督、教育、保护等职能作用,大力彰显知识产权保护的检察担当。要着眼防范在先,阵地前移,努力找准加强产学研等科创产销单位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着力点、主动帮助相关单位及早研判知识产权管理的风险点、精准监督行政监管部门保护知识产权工作的薄弱点。同时,要践行好“谁执法谁普法”的工作要求,携手广泛的社会力量全面保护各种类型的知识产权,调动拥有知识产权的自然人和法人自觉运用法律武器依法维权,一起画好保护知识产权的“同心圆”,凝心聚力建设创新型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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