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2月01日
第07版:检务观察

婚内强奸未遂是否构成犯罪

□ 王海波

近期,由磁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一起婚内强奸案件,法院作出判决,依法判处被告人赵某有期徒刑。

被告人赵某与被害人王某系夫妻关系,因感情不和,王某于2021年4月22日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2021年4月30日13时许,被告人赵某酒后来到王某母亲家,向王某索要户口本,并趁机欲强行与王某发生性关系。因王某反抗且处于生理期,赵某强奸未遂。因考虑到两个年幼的儿女,后被害人王某向法院提交了谅解书,对赵某表示谅解。

磁县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赵某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未遂),其行为触犯了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之规定,遂以被告人赵某涉嫌强奸罪向法院提起公诉,并提出量刑建议。法院依法采纳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以被告人赵某犯强奸罪(未遂),判处其有期徒刑8个月。被告人赵某认罪认罚,未提出上诉,现该案判决已生效。

检察官说法

婚姻的合法性不等于性行为的合法性,夫妻性关系是一种平等、对应的权利义务关系,强行与妻子发生性关系,违反了性关系平等的原则。丈夫婚后的性权利是一种“请求权”,丈夫可以提出“请求”,但不能想当然地“实施”,更不能以暴力、胁迫等手段强迫“实施”。

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该条款并未把“丈夫”从实施强奸的犯罪主体内排除。因此,丈夫可以成为强奸犯罪的实施主体。具体到司法实践中,婚内强奸是否构成强奸罪关键看实施具体行为时,婚姻关系是否处于正常状态,在婚姻关系正常的情况下,丈夫是不会成为强奸犯罪主体的,若婚姻关系处于不正常、不稳定的情况下,则可能构成强奸罪。如夫妻感情破裂、双方分居,一方已起诉离婚(包括起诉至法院未判决或一审判决未生效期间),婚姻关系处于非正常的、不稳定状态中;婚姻关系属于法律禁止的包办、买卖婚姻,受胁迫婚姻或法律认定婚姻无效的情形;丈夫教唆或者帮助他人对自己妻子进行强奸,成为实施强奸的共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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