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抱着试试看的态度向灵寿县人民检察院递交了支持起诉申请书,不到一个月的时间,检察官就帮我们讨回了劳动报酬,真得感谢检察官!”务工人员李某某真诚地说道。
据了解,李某某、刘某某等8人于2010年10月份至2021年1月份,受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雇佣在灵寿县某地从事打桩工作,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其一部分工资后,一直未支付剩余工资款。李某某等人于2021年7月份向县劳动监察大队进行投诉,但因涉及人员较多,情况比较复杂,案件进展缓慢。于是,李某某等人到灵寿县人民检察院第二检察部申请支持起诉,请求追索劳动报酬。
承办检察官受理案件后主动与县劳动监察大队取得联系,积极组织县劳动监察大队共同制定解决方案,并向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释法说理,同时与县劳动监察大队召集农民工代表、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代表进行座谈、调解。经过不懈努力,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11日支付了全部剩余工资款,李某某等8人撤回申请。
据悉,2018年以来,该院通过息诉和解的方式帮助114名农民工讨回工资款额达70余万元。
(任祥凤 郑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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