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韩轩
闫某、尚某原在邯郸某大学二楼餐厅经营米线坊,后二人欲将该窗口及相关技术、设备等全部转让。杜某某得知相关信息后,于2019年12月与闫某、尚某经协商达成合意,由闫某、尚某将米线技术、在邯郸某大学二楼餐厅售饭窗口的设备用具、剩余原料、窗口使用权等全部转让给杜某某,杜某某支付转让费50000元。后杜某某分别于2019年12月20日通过微信转账方式向闫某支付定金100元,于2019年12月26日通过支付宝转账方式向尚某支付转让费39900元。闫某向杜某某出具收据载明“今收到转让费40000元整,剩余费用营业前结清。”2020年2月份,因疫情防控原因,学校未能如期开学,窗口未能营业。后杜某某表示不再履行合同并要求退还转让费,而闫某不同意返还转让费。杜某某诉至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要求闫某和尚某返还转让费40000元。法院经审理认为,杜某某与闫某、尚某经商定口头达成的合意合法有效,双方应依约履行,但双方之间因不可抗力及分歧已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故对杜某某当庭要求解除合同的请求法院依法予以支持,并依据公平原则,综合考虑履约状态、窗口经营及损失情况,判决酌情由闫某、尚某返还杜某某29000元。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
说法
民法典第六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公平原则是民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它要求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应以社会正义、公平的观念指导自己的行为、平衡各方的利益,处理当事人之间的纠纷。本案中,被告闫某、尚某承包邯郸某大学的学生餐厅售饭窗口,向邯郸某大学交纳相关费用,后将餐厅转让给原告杜某某,转让过程中,因发生新冠肺炎疫情,致使餐厅自始至终未能营业。因双方均无过错,如全部返还转让费有违合同诚信原则,且对被告不公平,如不予返还则会让原告蒙受损失,法院经过综合考量,裁判部分返还转让费,关于返还数额标准问题,一方面避免被告因此蒙受损失,另一方面尽量减少原告的损失,从而适用公平原则作出了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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