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2月03日
第07版:就案说法

原告以借贷关系提起诉讼,法院经审理查明,双方实为买卖合同关系——

“完整”证据链后的陷阱

□ 魏岩 郭廓

2021年3月,原告郭某起诉被告张某、代某,要求二被告归还其借款220000元并支付利息,原告还提供了欠条及银行转账记录作为证据。庭审过程中,张某、代某抗辩称,二人与原告郭某之间不存在借贷关系,而是买卖合同关系,原告为买方,原告转给被告的220000元其实是货款,二被告提供了与原告的买卖合同、微信聊天记录以及双方的买卖货物对账单,对账单详细记载有原告给被告转货款的明细,其中也包含这220000元。二被告只认可在买卖交易中,因货物短缺原因,尚欠原告60000元货款没退。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被告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中的对账单可以看出,原告给被告多次转货款,220000元只是其中一笔,在对账单中,也能体现出,被告尚欠60000元货款没退给原告。因此,原告郭某要求被告偿还220000元借款及利息的诉求,不予支持。法院按照实际查明的买卖合同法律关系判决,被告返还原告货款60000元。

说法

本案争议焦点为,原、被告之间存在的是借贷关系还是买卖合同关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规定: 原告以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为依据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依据基础法律关系提出抗辩或者反诉,并提供证据证明债权纠纷非民间借贷行为引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查明的案件事实,按照基础法律关系审理。本案中,原告郭某以民间借贷的案由提起诉讼,提供了欠条、转账记录这些看似“完备”的证据。但二被告抗辩双方不存在借贷关系,实际存在买卖合同关系,并提供出涉及该笔“借款”的买卖合同对账单,对账单中,详细记录了原、被告每笔款项的情况,该对账单先前原告也通过微信的方式予以确认。在此种情况下,综合全案证据,可以认定,原、被告之间实际存在的是买卖合同关系。法院按照实际查明的基础法律关系,作出了最后判决。在目前司法实践中,出现了越来越多类似情况。在一些特定情况下,原告为最大化满足己方利益,以借贷关系提起诉讼,隐藏了事实全貌。这就需要法院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的审查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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