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王慧
近日,迁安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运输车辆挂靠合同纠纷案件,经多方沟通协调,最终以调解方式结案。
王某分期购买一大型运输车辆,挂靠登记在迁西县某运输公司名下。之后,王某违反与某运输公司的约定,提前将车辆出卖给郭某,但未能办理变更登记,郭某又将车辆出卖给乐亭县的石某,亦未办理变更登记。郭某曾起诉王某,要求履行办理车辆变更登记的义务,但因车辆登记在某运输公司名下,郭某无奈撤诉。后石某起诉郭某,要求履行办理车辆变更登记的义务,郭某同意过户,但需要王某和某运输公司配合,仍未得到解决。石某通过自身诉讼无法实现其车辆过户目的。经法院调解,某运输公司与王某于2021年9月7日达成协议,约定于2021年10月10日之前将运输车辆变更登记至王某指定的第三人石某名下,从而使困扰第三人石某多年且涉及多方的纠纷得以妥善解决。
说法
货运车辆挂靠,是指未取得国家道路运输经营资质的个体(挂靠方)为合法从事货物运输经营活动,将货运车辆登记在有运输经营资质的单位(被挂靠方)名下,并由被挂靠方为挂靠货车办理营运证件,挂靠方向被挂靠方支付一定费用的挂靠经营行为。司法实践中,常有实际车主多次转卖但无法办理变更登记的情况,表面上看似实际车主获得了便利,实则面临巨大的法律风险。
本案从法律关系上分析,王某将车辆挂靠到某运输公司名下,运输车辆又被两次转卖,但均未过户,最后的买受人只能起诉前一手出卖人要求过户,但因车辆登记在某运输公司名下,始终无法达到过户的目的,这也就是前文所述石某和郭某无法达到诉求的原因。
车辆挂靠虽然在某些情形下可能会给实际车主带来一些便利,但也使其面临着法律风险。自己出资购买的车辆,行驶证和车辆所有权证书中却登记的是别人的名字,在车辆的运输经营过程中会处处受到被挂靠公司的制约。同时,被挂靠方也面临着法律风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以挂靠形式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当事人请求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所以当挂靠方与第三人发生交通事故对外承担民事责任之时,被挂靠方需承担连带责任。所以,广大车主与有资质的运输公司应理性对待挂靠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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