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2月03日
第07版:就案说法

警惕“低价代购”骗局

□ 李晓晓

日前,邢台市南和区居民师某某在一个QQ群里看到一则可以从网上商城低价代购的广告,随后便与广告的发布者翟某某取得联系并添加为微信好友。师某某让翟某某低价在网上商城代买大米、食用油和零食,总价10212元。翟某某从网上低价购买了8袋大米,用手机修图功能把购买的商品物流信息修改成与师某某订购货物一致的物流信息截图发送给师某某。师某某通过翟某某提供的微信、支付宝收款二维码支付了10212元货款。师某某收到商品后发现与自己订购的产品严重不符,随后却联系不到翟某某,遂报警。涉嫌诈骗的翟某某被抓获归案后退还了被害人师某某10212元的被骗货款。经过审理,邢台市南和区人民法院以被告人翟某某犯诈骗罪,判处其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说法

随着网络的飞速发展,电信诈骗案件与日俱增。基层法院受理的诈骗犯罪案件中,电信诈骗类型的案件开始占据主导地位,本案即为一起典型的电信诈骗案件。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中明确规定: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实施诈骗,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对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被告人,应当严格适用缓刑的范围,严格掌握适用缓刑的条件。本案中,被告人翟某某通过网络诈骗被害人师某某10212元,数额较大,依法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翟某某退还了被害人师某某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且翟某某自愿认罪认罚,积极缴纳了罚金,依法对其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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