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录涛:
你(驾驶证号:132323197806080614,档案编号:130103031783)于2021年03月09日00时57分在联纺路与广泰街交叉口(西20米)实施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因无正当理由逾期未接受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第二款“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人应当在十五日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处理。无正当理由逾期未接受处理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规定,拟对你作出“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处罚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三条之规定,你享有陈述和申辩及要求听证的权利。如果你提出陈述和申辩或申请听证,应当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我支队提出。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权利。
通讯地址:邯郸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人民路518号)
告知人:杜维革、王瑞杰
特此告知
邯郸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
2021年1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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