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2月08日
第08版:人文检察

12岁孩子要求变更抚养权

巨鹿县检察院支持起诉并获法院支持

□ 张欣 徐成龙

“……最后,我想跟爸爸一起生活。”11月15日,巨鹿县人民检察院对一起涉及未成年人抚养权的民事案件依法支持起诉。在庭审中,12岁的小王的代理律师宣读了小王写给爸爸的信。

田某和王某在异地打工时相恋,两人未婚先孕,有了小王。后因情感原因,两人在小王一岁的时候选择了分手,小王跟随母亲王某回到了山东老家。10年间,小王与生父田某分隔两地,在此期间田某也未尽父亲抚养义务。现王某因身体原因,经常吃药住院,对小王的照顾已经力不从心,加上小王又不受继父爱怜,经常受到辱骂,得不到该有的母爱和父爱。

今年6月,即将升入初中的小王铁了心要找自己的生父田某,但田某对小王的突然到来拒不接受。好在田某的姑姑暂时给其找了一所寄宿学校读书,小王也以优异的成绩考上了本地一所寄宿制重点初中。小王到底由谁抚养,父母协商未果。

小王无奈之下写信向民政局求助。

按照巨鹿县检察院与民政局联合建立的保护未成年人机制,民政局将此线索及时反馈给检察院。未检干警和民政局工作人员对此情况进行了走访、调查和核实,研究认为:一方面尊重小王跟随父亲生活的意愿,另一方面考虑到王某的身体状况及家庭环境不利于小王成长,且小王已经在本地就读,也更利于小王今后发展。检察官支持小王起诉生父田某变更抚养权履行应尽义务。

11月28日,法院一审采纳检察院意见,判决小王随父生活。判决生效后,检察官与田某进行了耐心地沟通交流、释法说理,田某从内心也真诚接纳了小王,愿意履行抚养义务。

检察官寄语

未成年子女无论是否婚生都享有同样的被抚养权。此案的化解工作异常艰难,尤其是田某也已经建立家庭,并育有两子,但这不是其推卸法律义务的借口和理由。小王有权要求父母双方予以抚养。检察官希望小王能够在快乐的环境中健康成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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