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法制报讯 (翟杰)近日,昌黎县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了两起非法捕捞水产品案件,分别判处被告人张某义、苏某志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判处李某成拘役四个月,缓刑八个月,同时均开出禁止令,禁止三人在缓刑考验期内进入海域从事渔业捕捞活动,防止其重新犯罪。
2019年8月某天,被告人苏某志雇用被告人张某义在禁渔期内驾驶渔船从乐亭县中心渔港出海,至秦皇岛市海域进行单船底拖网捕捞作业,当天被当地海警抓获。2020年7月某天,被告人李某成在禁渔期内驾驶渔船从辽宁省绥中县东湾子码头出海,到山东省龙口市附近进行捕捞皮皮虾作业,次日返回时在秦皇岛海域被海警查获。昌黎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义、苏某志和李某成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期内使用禁用工具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法院依法作出判决,三名被告人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并依法没收作案工具,追缴违法所得,同时对他们开出了禁止令。
法官指出,禁止令是2011年5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增加的内容,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或缓刑考验期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若违反禁止令,则被撤销缓刑执行原刑罚。上述案例中,三名被告人能够自愿认罪,符合缓刑适用的条件,发出禁止令可以让被告人更加清楚地认识到自己行为的危害,有效预防再犯的可能,具有较强的教育警示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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