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法制报讯 (张学茹)近日,唐山市曹妃甸区检察院认真履行公益监督职责,对张某甲、张某乙、姜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行为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将惩罚犯罪与保护生态环境有机结合,有力维护了生物多样性和生态环境安全。
唐山市曹妃甸区检察院在履行公益监督职责中发现,张某甲、张某乙、姜某某等人在明知处于禁渔区、禁渔期的情况下,使用禁用工具地笼网在曹妃甸区近海海域非法捕捞八爪鱼、皮皮虾等水产品,造成近海海洋生态环境和渔业资源严重损害。曹妃甸区检察院公益诉讼部门经审查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基础上,要求各被告赔偿渔业资源损失及破坏海洋生态的恢复费用。
此案中,几名被告文化程度较低,且当地村民中普遍对于禁捕政策存在着“知道但不具体了解”“明知不能出海捕捞却抱着侥幸心理”等心理。在区法院的主持下,公益诉讼人与三名被告达成调解协议,三名被告分别履行全额生态环境修复费用12639元、10460元、223.12元,后续将由公益诉讼部门联系渔政部门采取增殖放流的方式恢复海洋生态资源。此案的办理,体现了公益诉讼的绿色原则及恢复性司法理念,将惩罚犯罪与保护生态有机结合,有效实现“惩治+预防犯罪”“弥补+修复生态”的良好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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