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法制报讯 (马文军 郭东栋)近日,临漳县检察院适用刑事案件赔偿保证金制度成功办理了一起交通肇事案件。
今年3月,张某驾驶无牌照普通二轮摩托车与李某驾驶的电动二轮车相撞,造成李某受伤。经认定,张某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临漳县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案社会危害性较小,且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无犯罪前科,有赔偿意愿和能力。为弥合双方分歧,检察院适用刑事案件赔偿保证金制度办理此案,促成案件圆满解决。
这样的案例,在司法实践中并不少见。为在刑事诉讼中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今年8月,临漳县检察院联合县公安局、法院、司法局制发刑事案件赔偿保证金提存制度文件,明确赔偿保证金提存制度的适用原则、范围、标准及程序,并在办理的6起刑事案件中适用该制度,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据介绍,刑事案件赔偿保证金制度适用于轻微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赔偿意愿且有赔偿能力,但因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诉求没有得到满足等原因而致双方当事人暂时未就赔偿达成一致意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主动表明赔偿意愿并向办案机关提出缴纳赔偿保证金,并申请由公证机构依法提存,以此保障被害人获得民事赔偿,化解社会矛盾的工作制度。对适用该制度的被告人、犯罪嫌疑人,办案机关可以对其适用非羁押强制措施或者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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