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法制报讯 (杨轩)近日,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规范办理财产保全案件的实施细则(试行)》,进一步规范财产保全案件中立审执协调配合,优化衡水市营商环境,依法维护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
细则进一步明确了善意、文明执行的保全理念,对保全必要性进行预先审查,在被保全人有多项财产可供保全,且在能够实现保全目的情况下,应当选择对其生产经营影响较小的财产进行保全。尤其是涉及重点民生项目的企业、涉众企业、争议标的额在1000万元以上等涉群众性纠纷的保全案件,拟采取保全措施的,要逐级报庭长、主管院领导。
细则细化了立案、审判、执行实施部门、执行审查部门之间的职权范围,从诉讼阶段、责任主体、移交方式等多方面,对立、审、执协调运行机制进行了细致规定,使立、审、执更加协调有序运行。
细则对采取强制措施的财产估价进行了明确规定,对最高院出台涉财产保全的各项规定进行梳理归纳,明确了不得采取强制措施的财产范围,杜绝了超标的、超范围的查封措施。
细则强化了保全案件的审查条件,严禁对不符合保全条件的案件进行立案、保全,杜绝了当事人滥用保全制度。对于明显属于法律规定应当排除强制执行的不动产,承办法官登记造册后,主动向申请人做好释法明理工作,不得采取查封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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