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冰洁
无证驾驶发生交通事故致第三人人身损害,承保车辆的保险公司能否依法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先行赔偿,后再依法向侵权人追偿?近日,蠡县人民法院受理了一起追偿权纠纷。
2020年6月1日,王某驾驶小型轿车与骑电动自行车的刘某发生碰撞,致刘某受伤,事故认定书显示王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且在事故发生时,王某未取得驾驶资格。后王某驾驶的小型轿车的投保公司在交强险赔偿限额范围内赔付了刘某2万余元。保险公司履行完毕后,多次向王某追偿,王某拒绝,王某认为车辆有保险,自己无须承担赔偿义务。双方多次协商未果,保险公司遂诉至法院向王某进行追偿。
法院联系王某后,发现王某对保险赔付的认知存在误区,经过多次释法明理,告知王某保险公司依法追偿的法律规定后,王某同意给付保险公司款项。
说法
交强险不是保险柜,在法定情形下,保险公司在赔付后享有追偿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第三人人身损害,当事人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二)醉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三)驾驶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保险公司在赔偿范围内向侵权人主张追偿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追偿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保险公司实际赔偿之日起计算。因此,在上述情况下,即使车辆投保,保险公司仍可向侵权人追偿。
由此可见,赋予保险公司追偿权利,是为了让造成事故的严重过错方承担最终赔偿责任。无论是无证驾驶,还是醉酒驾驶、故意为之,都是从法律层面对违法驾驶行为进行的否定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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