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法制报讯 (记者 张哲 通讯员 徐静乾)2021年12月27日9时,当事人杜某来到灵寿县人民法院就姓名权和名誉权受侵犯要求立案,调解员曹伟伟了解情况后快速为当事人沟通调解,于第二天17时出具调解书,该案调解完毕。
据悉,任某欲成立一人公司,雇佣杜某为员工,并索要杜某身份证复印件称办理入职手续用,杜某不疑有诈,就将身份证复印件交给了任某。任某成立公司时,却在杜某不知情的情况下,利用杜某的身份证复印件将其设定为公司监事。近日,杜某偶然发现自己成为公司监事的事情,向任某求证,任某承认了自己未取得杜某同意,用杜某身份证复印件将其设定为公司监事的事实。
2021年12月27日9时,杜某以侵犯姓名权和名誉权为由向灵寿县法院提起诉讼,该院立案后将案件转到诉前调解。调解员曹伟伟接手此案后,与原告杜某取得联系,又与被告公司法定代表人任某取得联系,了解到当时的情况是:任某在成立一人公司时,必须再有一人为公司监事,不然不能成立。当时材料中正好有杜某的身份证复印件,他就将杜某的身份设为公司监事,公司章程上监事的签字也是由任某签署的,杜某不知情。随后曹伟伟多次对任某进行释法明理,讲明其行为侵犯了杜某的公民名誉权、姓名权,任某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表示愿意赔礼道歉并承担500元的名誉损失赔偿。第二天17时左右,杜某与任某达成调解,该案于立案后32小时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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