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北法制报记者 封颖慧
“感谢您不但帮我们化解了纠纷,得到了赔偿,还让我们获得了一位好的合作伙伴。”2021年12月16日,武汉某建筑材料公司的负责人专程来到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法院临洺关法庭,对法官刘相合表示感谢。
一批“不合格”货物引纷争
这是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原告是武汉某建筑材料公司,被告是永年区某建筑材料公司。2021年5月,原告因经营需要,与被告签订了货物购销合同,并一次性支付了100余万元购货款。被告收到货款后陆续发送了部分货物,但在剩余最后一笔价值26万余元的货物时,因产量不足,合同又即将到期,在未征得原告的同意下,从其他厂家调拨了一批货物发往原告工地。原告经检验,发现这批货物并非被告所生产,且存在质量问题,遂向被告反映情况,但被告一直拖着不作处理。无奈之下,原告将被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返还货款26万余元,并承担违约金23919元及开具增值税发票。
刘相合接手这起案件后,第一时间分别向原、被告询问情况,试图在弄清纠纷来龙去脉的基础上进行庭前调解,没想到,得到的答案却是“矛盾太深,不可调和”。
原告称被告交付的最后一批货并非其生产的,产品质量不合格,并且在提出该问题后,被告不予重视,未及时处理,导致货物一直在工地上存放,给公司造成了损失。但被告却认为,首先这批货物虽不是其公司生产的,但质量是符合合同约定的。其次,他们曾表示,如果原告认为货物质量不合格,可以按照签订合同约定,在收到货物后当日验收完毕,如有异议,在三日内以书面形式或通过微信提出,并对货物进行封存,提交相关机构进行检验。若检测结果显示质量确有问题,他们同意补偿原告同类货物或部分款项作为赔偿,可原告始终未提交检验。双方也就此问题进行多次沟通协调,但迟迟没有解决,“原告公司对我们怨气很深,我觉得这个案子不可能调解”。眼看双方各执己见,刘相合只能安排开庭审理。
找准症结倾力调解
2021年11月15日庭审当天,双方公司委派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通过听取双方诉辩意见和举证、质证,刘相合认为从事实上看,被告确实存在违约的情况,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但考虑到原告是武汉的公司,判决后在执行阶段会涉及货物长途运输所产生的时间、人力等各种成本,势必会为双方造成更多损失,刘相合决定仍然把调解作为处理该案的首选方案。
庭审结束后,刘相合和法官助理连东升分头行动,连东升与被告沟通,约定了第二天和原告一起到其公司进行调解。刘相合则快马加鞭赶到高铁站,拦住了计划当晚坐车回武汉的原告诉讼代理人刘某,向他说明了判决后会涉及到的手续繁杂且耗时长的执行程序,并表示会亲自和他们一起去被告公司,对双方进行面对面调解。刘某感受到了刘相合化解纠纷的诚意,同意留下。
第二天,刘相合和连东升与刘某一起来到被告公司。调解一开始,双方就剑拔弩张。刘某上来就说被告违约,要求其返还26余万元货款,被告公司负责人秦某则称已经按照合同约定交付了全部货物,不可能退款。刘某又提出更换货物,秦某认为已经履行供货义务,也不同意更换货物,调解工作陷入僵局。
此时,刘相合在大脑中快速梳理案情,发现双方争执的焦点就是最后一批货物的质量问题。通过前期工作,他了解到这批货物并非不能用,只是相对来说没有被告生产的货物质量好,而且双方也曾经沟通过补偿事宜,不过当时都在气头上没有商量出结果。于是,他向双方提议在不退货的情况下,由被告补偿原告一定款项以弥补损失,并再次耐心、细致地开展调解工作,使双方最终同意了这个方案。
案结事了双方握手言和
根据新的调解方案,双方开始商议赔偿金额,刘某认为货物停放至今未能使用,给公司已经造成损失近十万元,被告应如数赔偿。秦某则称,此次交易的价格已经很低,再加上需要开具发票,缴纳一定税费,利润非常小,只能赔偿1万元。眼看着调解工作又濒临断点,刘相合赶紧安抚双方情绪,并将秦某叫到一边说道:“你们的行为确实给原告造成了一定损失,原告已经做出了很大让步。公司打开门做生意,光讲利润不行,还得讲诚信、要口碑。现在就因为这一批货物质量没有达到要求,损失了一个客户以及将来一批可能会产生的潜在客户,实在是不值得。”调解工作做到了心坎上,双方都愿意各让一步,商定赔偿金额为4万元,秦某更是答应在今后的合作中,在价格上给原告让利,逐渐弥补此次交易的损失。当天下午2时,双方就来到法院,在刘相合和连东升的见证下履行了赔偿款,二人还高兴地说,要成为长期合作的生意伙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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