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01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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邯郸市公检法司联合会签办法

推进刑事案件速裁程序适用

河北法制报讯 (刘洁)邯郸市人民检察院1月5日透露,为深入推进刑事案件适用速裁程序,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加强公检法司各单位协作配合,提升办案质效,由邯郸市人民检察院牵头,联合市公安局、市法院、市司法局会签《关于推进刑事案件适用速裁程序的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为进一步推进全市刑事案件速裁程序的适用提供了制度保障。

《办法》强调,增强办案人员适用速裁程序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对于符合速裁程序适用条件的认罪认罚案件,坚持“应用尽用”原则。《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对于人民检察院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尽快指定审判人员办理,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符合速裁程序适用条件,人民检察院提出的量刑建议适当的,一般应当适用速裁程序,并通知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和辩护人。

《办法》要求,减少社会调查评估占用办案期限的不利因素。为协调速裁程序办案期限短,与社会调查评估占用办案期限之间的矛盾,《办法》第八条规定,对可能判处管制、宣告缓刑,且缓刑考验期在一年以下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办案单位可以不再委托司法行政机关进行社会调查评估,由司法行政机关负责执行。

《办法》明确,为速裁程序适用创造“便捷”条件。为充分发挥速裁程序集中开庭审理的优势,《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对交通肇事、危险驾驶等可适用速裁程序的案件,实行集中移送审查起诉、集中提起公诉、集中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案件集中移送办理,原则上每月月初、月中各一次,具体可视案件办理进度、总量等情况协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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