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01月12日
第07版:检务观察

不合程序规定的再审监督申请 检察机关不予受理

□ 刘斌

基本案情

高某某与同村董某某存在土地纠纷,经村委会、乡政府多次调解均未得到解决,高某某诉至法院。法院判决生效后,高某某不服判决,但未向法院申请再审,而是直接向检察院申请再审监督。遵化市人民检察院经审查发现,高某某的监督申请不属于检察院应当受理的情形,近日,依法作出了不予受理的决定。工作人员对高某某释法说理,解答了当事人相关程序规则和权利救济方面存在的问题,并为其提出了合理建议。

检察官说法

检察院作为我国的法律监督机关,监督法院的审判活动是其职责。有人疑惑,为什么本案中检察院对当事人申请的再审监督不予受理呢?

诉讼规则是以国家法律的形式存在的,具有国家强制力。诉讼过程中,人们应该严格遵循诉讼规则,依据法定程序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一)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的;(二)人民法院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三)再审判决、裁定有明显错误的。

《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第二十七条规定,当事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不予受理:(一)当事人未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二)当事人申请再审超过法律规定的期限的,但不可归责于其自身原因的除外;(三)人民法院在法定期限内正在对民事再审申请进行审查的;(四)人民法院已经裁定再审且尚未审结的;(五)判决、调解解除婚姻关系的,但对财产分割部分不服的除外;(六)人民检察院已经审查终结作出决定的;(七)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是人民法院根据人民检察院的抗诉或者再审检察建议再审后作出的;(八)申请监督超过本规则第二十条规定的期限的;(九)其他不应受理的情形。

本案中,当事人不服法院的民事判决,可依据法律规定赋予的上诉权、再审申请权等维护自身权益,但当事人却放弃以上权利,直接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相关规定,当事人未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直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的,人民检察院依法不予受理。

检察官提醒

随着法律知识的不断普及,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显著提升,对维护自身权益的相关实体法内容的了解程度也极大加深,但对于相应的程序法部分还了解不足。检察官提醒,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程序方面的相关规定也马虎不得,避免耽误最佳的诉讼时机。

河北法制网版权所有 本站点信息未经允许不得复制或镜像
www.hbfzb.com copyright © 2009-2022 河北法制报社 全媒体发展中心
冀ICP备17032488号-1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编号:13120180003

冀公网安备 13010402001822号

2022-01-12 1 1 河北法制报 content_34798.html 1 不合程序规定的再审监督申请 检察机关不予受理 /enpproper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