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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除前置程序,即人民法院受理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件不再以行政或刑事处理为前提条件,方便了人民群众提起诉讼。”该负责人说,原告提起证券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诉讼,只要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并提交相应证据,人民法院就应当予以受理。人民法院在案件受理后,不得仅以虚假陈述未经监管部门行政处罚或者人民法院生效刑事判决认定为由裁定不予受理。
据介绍,针对废除前置程序后,投资者可能面临的举证、认证难题,最高法和中国证监会将同步下发联合通知,对人民法院的案件审理和证监会的专业支持、案件调查等方面作出衔接性安排,以更好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最高法民二庭负责人同时表示,司法解释明确了财务造假“追首恶”原则。在原告起诉请求直接判令相关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依照本规定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免却嗣后追偿诉讼的诉累。同时,为进一步明确“首恶”的责任,明确上市公司承担责任后,有权向负有责任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追偿上市公司实际承担的赔偿责任和诉讼成本,以进一步压实组织、指使造假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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