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机动车驾驶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依法应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现我局已依法作出吊销驾驶证的行政处罚决定,将处罚决定书公告送达并公告驾驶证作废:
姓名驾驶证号决定书编号裁决时间
丁佳1301231988❋❋❋❋34141301002600341992022年01月05日
王茂1301821991❋❋❋❋545X1301002600342812022年01月07日
于向前1306341976❋❋❋❋001813010026003427462022年01月07日
单小英1301061981❋❋❋❋152213010026003427352022年01月07日
姓名驾驶证号决定书编号裁决时间
李风宾1301231968❋❋❋❋363513010026003427132022年01月07日
段英祥1323261966❋❋❋❋013513010026003435642022年1月11日
韩聚平1323261966❋❋❋❋033X13010026003435752022年1月11日
范斌1301251987❋❋❋❋551X13010026003428902022年01月07日
被处罚人不服处罚决定的,可在公告六十日期满后六十日内依法向石家庄市公安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公告


上一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