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原丽
2021年7月以来,郝某某通过互联网某APP通信程序与上线建立了联系。上线向郝某某提供资金和络漫宝、路由器、转换器、部分手机卡,并教会其操作流程,然后由郝某某一方通过某APP软件注册激活手机卡后连接互联网,由上线远程操作手机卡实施电信诈骗等犯罪活动。郝某某纠集苗某某按照上线的要求在磁县操作成功后,又根据上线提供的联系方式到石家庄市找到王某某,由王某某向其非法贩卖手机卡。2021年7月20日后,郝某某纠集苗某某、段某某在河南安阳,河北邯郸、邢台、石家庄,山东聊城等多地,采取频繁更换设备地点以逃避监管的手段,使用络漫宝运行手机卡,为上线实施电信诈骗犯罪提供技术帮助。近日,武安市人民法院依法对上述4人均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分别判处十个月至一年不等有期徒刑。
检察官说法
随着公安机关打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力度的不断加大,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也已成为打击的重点之一。尤其是在公安机关开展“断卡”行动以来,一大批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人员落网。除了常见的非法提供电话卡、银行卡涉嫌犯罪外,为他人提供服务器托管等技术支持,也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增设的罪名,是指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行为。
在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类案件中,犯罪嫌疑人往往因为眼前利益而心存侥幸,觉得自己没有直接参与到网络诈骗中,认为自己不会触犯法律,实不知这样是“助纣为虐”的行为,害人且害己。


上一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