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02月23日
第07版:检务观察

一男子因贩卖人工繁育的鹦鹉被移送审查起诉,任丘市检察院“考察+听证”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

让“依法办案”与“公众认知”相统一

□ 孙伯晗 崔冬梅

鹦鹉作为大众喜爱的宠物之一颇有市场,但是如果无证贩卖某些科目鹦鹉有可能触犯法律,因此贩卖人工繁育的属于国家保护动物的鹦鹉案例常常因为量刑过重引发社会热议,如何让“依法办案”与“公众认知”相统一成为这类案件处理的难点。近日,任丘市人民检察院受理了一起贩卖鹦鹉的案件,该院经审查认为行为人犯罪情节显著轻微,不应按犯罪处理,经过公开听证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收到良好社会效果。

网上售卖鹦鹉涉嫌犯罪

2020年九十月份,任丘市某鹦鹉饲养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边某某在未办理许可证的情况下,通过微信“河北爱鸟者”账号,将人工繁殖的5只绿颊锥尾鹦鹉、3只和尚鹦鹉出售给周某。绿颊锥尾鹦鹉及和尚鹦鹉均被列入了《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属于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经查,边某某经营的鹦鹉饲养有限公司有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包括鹦鹉饲养、繁殖、销售,但根据相关规定,出售前需经河北省林业和草原局审批。2021年7月,任丘市公安局以边某某涉嫌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移送任丘市检察院审查起诉。

考察嫌疑人有无实质违法性

审查该案时,任丘市检察院首先考察当事人边某某的行为有无实质违法性。检察院考察认为,单从形式上看,边某某的行为构成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且量刑在五年以上,但若深究,这一行为并无法益侵害性。其一,涉案鹦鹉系人工繁殖,并非野外获取,查获时均为活体,因此未对野生动物资源造成破坏;其二,边某某2018年6月成立了任丘市某鹦鹉饲养有限公司,营业执照登记的经营范围为鹦鹉的饲养、繁殖、销售,2018年11月办理了准予人工繁育野生动物的行政许可,只是此次售卖时没有办证。

2021年4月,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发布了解决人工繁育鹦鹉问题的文件,明确在养殖户自愿的前提下,可对确属人工繁育的、来源合法的四种鹦鹉加载专用标识,即费氏牡丹鹦鹉、紫腹吸蜜鹦鹉、绿颊锥尾鹦鹉、和尚鹦鹉,凭标识销售、运输。边某某2021年10月申请了专用标识,对其人工繁育的170只绿颊锥尾鹦鹉、230只和尚鹦鹉加载标识后可以销售。虽然该标识是案发后取得,但根据“有利溯及”原则,这一规则也适用于前行为。

综上,任丘市检察院认为边某某的行为应属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

召开听证会广泛征询意见

因该案系任丘市检察院办理的第一起拟不入罪的涉嫌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犯罪案件,且比较具有代表性,2021年12月14日,任丘市检察院召开听证会,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各界代表参加公开听证会。

会上,办案人员详细介绍了案情及拟不起诉的理由和依据,并向听证员们进行了法治宣讲。针对有听证员提出人工繁育是否属于野生动物的问题,办案人员释明了相关法律及行政法规规定,并重点说明对野生动物的人工繁育需经评估与许可,要符合特定条件才可以规模化生产养殖。“如果技术不成熟,养殖者不得不从野外持续获得种源,在养殖过程中会出现较高的死亡率,对野生动物资源造成直接破坏,所以即使是人工种群也在规制范围内。”办案人员详细释法。

经过办案人员的释法说理,听证员一致同意任丘市检察院的拟不起诉决定。会后,听证员中的爱鸟人士表示,非常庆幸参加了此次听证,这才知道了养鸟“有道”,同时为边某某能得到这样的处理感到欣慰。

法定不起诉契合民众认同的法理情

2021年12月31日,任丘市检察院对边某某依法作出法定不起诉决定。

“近几年,此类案件司法实践中的处理可以说经历了起诉到相对不起诉,再到法定不起诉的变迁,表面看是执法标准前后不统一,其实不然。”办案检察官介绍,这种变化正是司法机关在刑法规范与生活事实不断往返和碰撞中所作出的正确处理,既坚持了罪责刑相适应又得到了民众认同,兼顾了国法、人情,彰显了司法的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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