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李长生 岂淑铭
为利益以身试法,在无相关资质情况下,段某和李某自行调制、倒卖危险废物,构成污染环境罪。遵化市人民检察院在对段某和李某提起公诉后,依法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均获法院支持。
段某以营利为目的,在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资质的情况下,向同样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资质的李某购买了其自行调制勾兑的醇基燃料(经鉴定为危险废物)。后该燃料被售卖至唐山市某食品公司作为生产燃料使用。该批燃料燃烧时排出的废气中含甲苯、二甲苯等有毒有害物质,污染了大气环境,侵害了公共利益。经权威部门认定,段某和李某的行为对生态环境造成损失共计71689.77元。
遵化市人民检察院在对段某和李某提起公诉后,依法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要求二人赔偿生态环境损失共71689.77元。近日,经过法院审理,段某某、李某某因污染环境罪均被判处拘役3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同时支付生态环境损失费71689.77元。
检察官说法
生态环境保护关系到社会可持续发展和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本案中,段某和李某违法排放有害物质污染环境,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我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破坏环境资源类犯罪的行为除了定罪、获刑、罚款外,还需支付生态环境损害费用。我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九条规定,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我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因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造成损害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有关规定承担侵权责任。
环境保护无小事,无论是谁,都不能因一己私利污染环境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任何破坏环境、侵犯公益的行为都将受到法律制裁,付出沉重代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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