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02月25日
第07版:说法

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由谁提出”很关键

□ 河北法制报记者 刘帅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由谁先提出这一点很重要,如果对这一关键点不予以明确,极易引起纠纷。

曾某于2018年3月底入职某服装设计公司,至2021年4月1日离职,一共工作3年。曾某以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关系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判决某服装设计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某服装设计公司则认为是曾某自行离职,服装设计公司不应支付劳动合同赔偿金。在庭审中,曾某提交了其与该公司责任人的微信聊天记录,聊天记录中表明该公司明确对曾某表示了“对于你的解雇首先这不公平”“我给你一个月的通知期,你的报酬将在月底之前支付”等信息,证明是公司提出并与其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原告和被告之间劳动关系的解除原因。原告认为是被告单方解除了劳动关系,被告则认为是原告自行离职。根据原告提交的其与被告法定代表人的微信聊天记录可知,原告和被告双方在原告离职后对于补偿问题一直进行协商,且原告并未对被告解除劳动合同表示过异议,故认定本案原告和被告之间的劳动合同是由被告提出且与原告协商一致解除的。遂判决被告某服装设计公司一次性支付原告曾某经济补偿金16000元。

说法: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据此,解除劳动合同,谁先提出很重要,因为涉及用人单位是否需要支付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问题。根据上述规定,如果由用人单位提出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如果由劳动者提出,则用人单位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因此,解除协议中明确解除劳动合同由哪一方先提出非常重要。

本案中,双方因协商解除到底由谁先提出而发生争议。曾某认为协商解除是由服装设计公司提出的,但服装设计公司则认为双方最终的协商结果是以“劳动者提出”的方式解除劳动合同的。最终法院根据双方微信聊天记录,认定劳动合同因服装设计公司一方提出而解除,对原告要求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对此,法官提醒:因为涉及用人单位是否需支付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问题,所以在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时,双方应尽量签订书面解除协议,将“谁先提出”这一关键信息予以明确,以避免日后产生纷争。此外,劳动合同解除的时间点、对工作交接流程、补偿费用明细及支付时间,以及竞业限制和保密义务等均应在协议书中明确,以厘清双方权责,避免诉讼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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