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于2022年2月10日立案受理申请人崔占梅申请宣告公民死亡一案。申请人崔占梅称,申请人崔占梅与被申请人崔金全系父女关系,因其因病走失,至今已下落不明满27年。下落不明人崔金全应当自公告之日起一年内向本院申报本人具体地址及其联系方式。逾期不申报的,下落不明人将被宣告死亡。凡知悉下落不明人崔金全生存现状的人,应当自公告之日起一年内将知悉的下落不明人崔金全情况,向本院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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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金辉、马艳苓:
本院受理原告石家庄惠德汽车信息服务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冀0105民初72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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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房车宝销售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唐山冠旭房地产经纪服务有限公司诉你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冀0105民初14308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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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枭雄:
本院受理原告赵立州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参加诉讼通知书、限期举证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向本院递交证据材料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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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修桔、刘少强:
本院受理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行诉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2021)冀0105民初3787号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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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明元、董兰:
本院受理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行诉你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2021)冀0105民初3750号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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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俊强:
本院受理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行诉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2021)冀0105民初3744号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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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更生、冯海霞:
本院受理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行诉你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2021)冀0105民初3677号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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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立富:
本院受理原告河北维航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诉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参加诉讼通知书、限期举证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向本院递交证据材料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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侯立永:
本院受理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行诉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冀0105民初923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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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学义:
本院受理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行诉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冀0105民初930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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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春霞:
本院受理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行诉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2021)冀0105民初3791号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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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国顺、张荣平:
本院受理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行诉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2021)冀0105民初3822号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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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春梅、李海中:
本院受理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行诉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2021)冀0105民初3811号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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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佩如、郑丁合:
本院受理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行诉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2021)冀0105民初3807号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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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新英、张济言:
本院受理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行诉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2021)冀0105民初3767号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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薛国峰、冯玉爱:
本院受理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行诉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2021)冀0105民初3756号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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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跃廷、武永青:
本院受理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行诉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2021)冀0105民初3804号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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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艳涛、聂丽改:
本院受理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行诉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2021)冀0105民初3758号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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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新余:
本院受理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行诉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2021)冀0105民初3747号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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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风梅、李桂生:
本院受理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行诉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2021)冀0105民初3785号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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