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微信中向“熟人”“借钱”
近日,经乐亭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于某因犯诈骗罪被乐亭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2.5万元。
男子于某在与薛某某的相处中,熟知薛某某与哪些好友之间有经济往来,并记住了薛某某的手机支付密码。后于某在使用薛某某手机期间,以薛某某的名义和口气编造各种借口向薛某某的微信好友李某某、张某某等多名“熟人”“借钱”,不到6天时间,共骗取10万余元。
李丛 张爱玲
冀公网安备 1301040200182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