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03月03日
第05版:法治河北周刊

试用期薪酬引争端 调解员释法解难题

□ 吴松

试用期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已经建立劳动关系,不被录用时用人单位不支付其试用期间的工资属于违法行为。近日,正定县新城铺镇调解员颜贵锁与律师共同调解一起这样的纠纷。用人单位当场支付劳动者6天的工资,并向其赔礼道歉。

1月10日上午,颜贵锁在自己的调解室热情接待了当事人卢女士。卢女士说,她应聘到某公司上班,试用六天后,公司负责人让她回家等候通知,等了几天没有任何消息。于是,她主动给公司负责人打电话询问结果,对方拒接。卢女士找到公司理论,公司负责人告诉她不用来上班了,员工已招满。她请求公司支付6天试用期的工资,公司负责人说试用期没有工资。为维护自己权益,卢女士这才找到镇调委会请求调解。

受理该纠纷后,颜贵锁认真地查阅了相关法律规定,做足了“功课”,随后拨通公司负责人的电话,向其了解核实卢女士陈述的相关情况。公司负责人承认这一事实,但对支付工资一事比较排斥,理由是“试用期没有工资,何况也没有被录用”并讲明自己历来都是这样操作的。面对这样的情况,颜贵锁仍然心平气和地与其交谈,进行耐心疏导,入情入理地劝说,同时对其提出了一些婉转的批评。这时,公司负责人的态度开始缓和下来,并答应来调解室面谈。

随后,在颜贵锁的调解室,公司负责人承认没有将录用信息及时告知卢女士,自己有过错,向卢女士当场道歉,取得了卢女士的谅解。而对试用期不给卢女士开工资的事依然认为没有过错,并对调解员解读的相关法律规定表现出半信半疑的神态。于是,调解员颜贵锁打开电话免提,及时连线作为法律顾问的包村律师,介绍了纠纷的基本情况。律师通过电话向公司负责人讲解了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指出不支付卢女士试用期工资的做法是违法的,如果诉讼解决需要承担败诉风险。通过律师讲法,公司负责人认识到自己的过错:试用期解除与卢女士的劳动关系,依法应当向其说明理由而没有说明;应当按照本公司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的标准支付卢女士试用期的工资而未予支付。

随后,这位公司负责人再次向卢女士赔礼道歉,并当场给卢女士结清了工资,同时,还表示要尽量弥补以前因自己不懂法对别人造成的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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