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03月04日
第07版:说法

开学季 你需要注意这些事儿

培训机构更换场地 学员要求退还剩余学费

法院判决:支持诉求

□ 河北法制报记者 刘帅

赵某为了让孩子锻炼身体,就想找一处离家不远、方便接送的球馆学打篮球。后经朋友介绍,赵某用微信加了一家篮球培训机构的教练于某为好友。赵某用微信和教练于某沟通,称自己和朋友两个人报名,商谈一下价格和年卡的次数。经反复商榷,于某表示,“公司规定的年卡最多只能是60次课,我个人可以赠送你15次课。”赵某在微信里和余某确认“3000元,75次,对吧?”于某回复了“OK”的手势。第二天。赵某就向于某的微信转账3000元,并于当日下午开始带着孩子到球馆内上篮球课。后于某将这3000元缴纳至该培训机构的公司账户,并向公司表示赵某报名的是3000元的年卡,即一年60次课时。赵某与该培训机构并未签订正式的书面合同。

半年之后,于某微信联系赵某,表示因为该培训机构与球馆的合同到期,不再续租,告知赵某可以带着孩子来另一家篮球馆继续上课。赵某认为新球馆离家太远,上课不方便,故而想协商解除合同并退还剩余费用,被培训机构拒绝。赵某便将培训机构诉至法院。在庭审中,该培训机构认为其有权对场地进行调整,而且也提前通知了赵某去新球馆进行学习。若赵某拒绝到新球馆学习,则双方的培训合同自动解除,培训班没有义务对赵某进行合同的延续。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之间形成事实教育培训合同关系,赵某与该培训机构的教练于某在聊天记录中关于培训课时、培训内容、培训价格等内容所达成了一致意见,就应当视为合同的组成部分,当事人应按照约定全面履行义务。根据聊天记录,原告报名的为价格3000元的年卡, 60次课时,因教练个人赠送课时系教练个人行为,并未征得该培训机构同意,不应视为合同的组成部分,结合聊天记录及年卡的使用时长和剩余课时的情况,法院酌定被告应退还原告的课时费为1850元。

说法:

教育培训合同为不要式合同,即法律并未规定此类合同一定要采取书面形式,双方可以采取口头或其他形式订立合同。本案中的原告赵某与被告培训机构虽未签订正式的书面合同,但赵某通过教练于某向该培训机构支付了培训费3000元,该培训机构亦通过于某向赵某出具了课程表,赵某的孩子也实际参与了部分课程,故双方之间成立了事实上的教育培训合同关系。

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教育培训合同本身属于服务合同的一种,合同标的是一种特定智能性的服务行为,因此强调双方具备信任基础,所以具有一定的人身属性。在接受教育一方明确拒绝履行教育培训服务合同的情况下,不宜强制双方履行下去。在此类案件中,双方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单方结束合同的违约责任,若合同中有此约定,守约方可依据合同项违约主张解除合同,一方主张相应的违约责任,如果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双方就此互不承担违约责任。结合本案来看,因培训机构单方变更上课地点,要求赵某带着孩子至离家较远的球馆上课,该培训机构对合同履行地点的变更构成违约,鉴于合同内容为向未成年人提供课外篮球培训服务,履行地点的变更会对未成年人一方履行合同造成实质性的影响,致使订立合同时的合同目的不能实现,且教育培训合同本身亦不适宜强制履行,因此赵某诉请解除合同的请求,可以得到支持。

“双减”政策之下,新的学期开始,有的家长打算给孩子报名各种非学科类培训班,提高孩子的艺术素养。但在报班之前,家长们需先了解培训机构资质,可以通过实地考察、查验资格证书等方式,了解培训机构培训环境、师资情况、培训方式等,特别对培训场所的设施安全、教师资质予以关注。不要只关注培训价格、培训机构对培训效果的承诺,还可以通过网上的公开渠道查询机构的信用信息、运营情况、涉诉案件等,对培训机构资质进行整体把握。在现实中,有一些培训机构以较低的价格、夸张的用语进行宣传营销,口头承诺增加课时、包教包会等内容,学生上课后发现名不副实,还有一些机构提供的银行账户并非是以培训机构名称开户,家长交了学费后如果出现纠纷,家长则难以举证,维权困难。因此,家长要将报名时证据材料妥善留存,签订合同时仔细阅读合同主要条款,如有不合理之处一定要提出并修改,不要轻信培训机构工作人员的口头承诺。

教育培训合同生效后并非不能更改,但更改应建立在合同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如培训机构擅自更改主要培训义务内容,如培训地点、培训方式等,并对学员权利产生了实质性影响,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时,家长应积极通过诉讼等方式维权,切莫超过诉讼时效。同时,建议家长理性消费,若是对拟报名培训机构了解不多,不要仅因为大课包便宜就一次性购买太多课时,可以阶段性购买小课包课程,谨防机构在运营状况不佳情形下“跑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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