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北法制报记者 刘帅
小李和小王、小孙均是某小学在校学生。上午课间休息时,小王和小李打闹嬉戏,小王追逐小李出了本班教室,在教室门口,小李与欲进教室的小孙发生碰撞,小李被绊倒摔在门外地上受伤。上课时,教师发现小李受伤,立即通知了小李的家人。当日小李就被送到医院救治,经医院诊断,小李的左尺桡骨骨折,先后两次住院手术治疗,花费医疗费、营养费等共计9万元。经鉴定,小李的伤残等级属十级。小李的父亲李某就赔偿问题多次与小王和小孙的家长、学校沟通,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小李的法定代理人李某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决赔偿问题。
法院经审理查明,该小学为在校学生在某保险公司投保校(园)方责任保险,每次事故每人责任限额50万元。本次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在学校课间休息时,小王追逐小李出教室,小李被小孙碰撞后摔倒受伤的事实,有监控视频及当事人的陈述证实,予以确认。小李、小王和小孙在案发时均未满八周岁,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学校对其三人有教育、管理和保护的职责。小王和小孙对事故的发生无明显过错,故不承担赔偿责任。因某小学为其在校生投保有校方责任险,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原告小李的损失数额未超出保险责任限额,故原告的损失9万元,由被告保险公司予以赔偿。
说法: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在课间休息期间,无任课老师直接监管,导致小李与小王玩耍追逐未得到及时制止,进而与小孙发生碰撞摔倒,致原告受伤,某小学存在管理缺失,是本次事故发生的原因,对原告因本次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尽管保险公司主张某小学尽到了教育、管理职责,但未提交证据证实,且与查明的事实不符,因此法院并未采纳其关于学校和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意见。
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对于在教育机构内的学生负有教育、管理职责,尤其在新学期伊始,孩子尚未收心,因此加强安全教育必不可少。此外,教育机构应提供适合儿童身心发育的、安全无害的场所,建筑材料、设施等均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要对场所内儿童可能接触到的设备、设施定期进行检查维护,不留安全死角。若学校不能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则很可能要对学生在校园内发生的伤害承担责任。同时,还要提醒家长,将孩子送到学校学习并不意味着家长的监护职责就完全转移到学校,因此在日常生活中家长也要加强孩子的安全教育,避免孩子在学校因缺乏安全意识受伤。未成年人安全意识薄弱,在成长的过程中,家长及教育机构都要履行好各自的责任,用适合儿童心理年龄的方法教育、警示其不要进行危险行为,以及如遇危险、意外事故等情况如何保护自己等,给孩子一个安全健康的学习环境。


上一版




